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在相关的政府网站公开现行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和运转流程,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二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在不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罚机关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市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市级财政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 2013年市级财政决算。及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申报方式、分配依据和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等。继续做好市直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统一、规范地公开2014年市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 2013年市直部门决算。市审计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着力抓好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产权交易、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一)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要通过“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的招标信息必须同时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及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工作业绩和市场信用等相关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处理情况等信息,除在各级、各部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开外,要按有关规定通过“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集中公布。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明细(包括资金额度、资金性质、资金来源、项目计划内容、实施期限等)以及项目预算,公开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推行公开政府采购评标场所的视频信息。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9号令)要求,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他采购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发布,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意见和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及时公开。
(三)进一步加大征地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我市新征地补偿标准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清单,除涉密件外,每月 10日前将上月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面积等)、具体征地项目清单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公开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及时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定期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计划和落实情况。定期公开闲置土地清查处置信息和房地产用地等信息。
(四)进一步加大采矿权审批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对新立采矿权进行实时公开,对采矿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公开、公示。坚持过期项目注销公示和即将到期项目预警公开制度,采用网上公示和送达通知书相结合的形式,保障矿权人知情权。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和决定以及征收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年度建设计划。逐个公开新建项目信息、已竣工项目信息、年度计划和在建项目发生变更的信息。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收入水平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布核查结果。
四、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名单等十类信息。对各类优录信息、合格信息和特殊类型招生进行公示。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高校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并逐步细化至项级科目。
(二)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前,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立项项目情况均在指定媒体上进行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公示,完成公示后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已下达资金的项目,采取中期检查和后期验收制度,联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和项目成效进行指导监督。
(三)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最新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信息等,及时公开增加的医疗项目和增补的基本药品的价格信息。对于医疗收费不够规范的行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网站上进行通报,并及时公布整顿与查办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四)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及时公开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审核公示等信息。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开求职招聘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以及培训信息。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社会保障信息公开。
五、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市直有关部门要编制并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和月报、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等,公开公布环境空气实时监测信息、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信息,公布每月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信息。从 2015年 1月 1日起,按照新标准向社会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和 aqi指标。发布全市地表水监测信息、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等环境质量信息。从2014年 1月起,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加大力度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全市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时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尤其危险废物相关政策法规、行动方案、科普知识和宣传教育。
(二)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主动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在接到政府事故调查批复起 15个工作日内,按事故等级分别在本地主流媒体公布。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措施,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风险预警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在本地主流媒体公布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及其进展、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公布公众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事故等各方面举报的查处情况;及时公布政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曝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三)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公开,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各类专项整治信息,如对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一方面通过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另一方面要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集中公开。
(四)推动信用信息公开。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积极探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核查。
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统计工作顺利持续开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的主体。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其中,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送。
2、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范围和内容。
1、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政府部门,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详见附件2)。
(三)统计报送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于每年 2月初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
2、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
3、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明确 1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和报送联系人,并于 2014年9月12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七、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保密审查工作。要继续清理《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加强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解读工作,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三)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程序,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各部门针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加强落实,并于今年 11月 14日之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罗祖军 胡川 联系电话(传真):6359243 电子邮箱:hsszfxxzx@163.com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2014年9月 9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 1条) |
条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 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 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
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2.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3.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
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 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 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
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 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1.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
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 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 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
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
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 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