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省、市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困难群众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调整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40%调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调整。此次标准调整,参照国家统计局黄石调查队提供的我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0元/月;阳新县为655元/月。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0元/年;大冶市为7600元/年;阳新县为6180元/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1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340元/年;阳新县为10860元/年。
集中供养人员。全市在供养服务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45元/月。黄石城区、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336元/月;阳新县为2152元/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四、调整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