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 铁山区政府
关于印发《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事业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 石 市 铁 山 区 政 府
2023年6月21日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铁山区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管委会、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属各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政府法律顾问、部门法律顾问以及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第三条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承担法律顾问事务的管理工作,管委会、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在依法治区办,主要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考核管理;
(二)负责区属各单位法律顾问(部门及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法律顾问档案;
(四)组织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五)通报与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六)组织重大法律事务研讨,必要时督办重大法律事务;
(七)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应当加强对区属各单位和经批准单独选聘法律顾问的区属单位法律顾问选任、管理,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区属各单位应安排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和律师特长,从当年纳入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分类遴选建立法律顾问智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区属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二章 法律顾问选聘
第七条 管委会、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3-5家律师事务所,并综合考察后选取前列的律所组成,常年法律顾问由相对固定的4-6名律师组成。按照“1 n”的模式,相对固定法律顾问参与我区的法律事务。
需要单独选聘法律顾问的单位,须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在区级选定的律师事务所中按照区级选聘模式选聘法律顾问,并报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备案。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须15人以上且纳入当年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具体业务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熟悉本区实际情况,善于将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受聘律师应当是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a证执业律师或具有大学以上法学学历,执业8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管委会、区政府作出重大贡献和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以及曾担任过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者,予以优先考虑,特殊情况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受聘律师资质实行律师本人和律师所在律所承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提供虚假承诺的,律师本人5年内、所在律所3年内取消选聘资格。
(七)管委会、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批准的区属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外聘的法律顾问。
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单独选聘法律顾问,相关单位应在事前或法律顾问期满前向依法治区办提交申请,并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发布遴选通知。遴选通知应当包含遴选名额、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应当会同选聘单位对应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考察和评审,形成候选名单。经征求聘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形成拟聘名单报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后聘为法律顾问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包括:
(一)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单项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期限依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期限为两年。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不同案情和事务,指派相应专长的律师来完成。日常工作应指定两名以上的律师负责。区属各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自签订顾问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备案。
专项法律服务由依法治区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从法律顾问智库中遴选具有相应专长的律师承办。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会同区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报管委会、区政府决定。
第三章 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行政行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为管委会、区政府及对应的责任部门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同、决定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对应部门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该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四)草拟或协助审查、修改各种国内或涉外合同;
(五)接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参与处理涉及聘任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聘任单位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九)根据聘任单位的需要,协助聘任单位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讲座或其他方式的法律培训工作2次以上;
(十)接受聘任单位委托,对交易对方进行条件许可的资信调查;
(十一)应聘任单位邀请参加其商务谈判(涉及的谈判事项非常复杂、周期较长的一般采取单独委托的方式,可约定收费);
(十二)接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出具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每年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报告;
(十四)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常年专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聘任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参与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每月末向雇佣单位报送法律顾问履责台账式报表,每半年报送履责小结,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报送合同期内完整的履责台账和履责工作总结。所有区属各单位在收集后移交到依法治区办;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认为本人与所承办的区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依法治区办研究决定是否回避;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在工作中发现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
区属各单位依照本规则规定,根据外聘的法律顾问日常表现、年度服务质量等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送给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审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属各单位报依法治区办审核,依法治区办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情形严重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其他影响工作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形。
法律顾问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通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服务制和履责台账月报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重大涉法事务,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听取其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 依法治区办承办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特长的法律专家、律师进行专题研究;需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参与的,该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聘任单位应当督促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卷宗,并建立工作档案,将法律文书和相关工作简报、会议纪要报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区政府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区级选聘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对各单位法律顾问经费开支情况予以监督。经批准单独选聘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经费从单位公务经费或专项工作(工程)经费中安排。
法律顾问承办顾问合同约定以外的单项服务事项报酬,参照原开发区2018年9月17日开发区第34次主任办公办会纪要执行,具体由双方协商一致以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依法治区办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而未聘请,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邀请,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中。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