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支出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省级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三保”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并加大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市级财政负责落实对所辖县级财政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市辖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划分支持力度,确保市辖区财政有充足财力落实“三保”保障责任。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并根据各项补助的不同内容分类确定享受补助的范围。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三保”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根据县级标准“三保”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缺口、财政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按资金性质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为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阶段性补助以及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四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省对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阶段性补助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
第九条 标准收入主要根据各地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进行标准化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标准收入=地方税收非税*50% 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民生类转移支付收入-上解支出-特定类型财力性补助
特定类型财力性补助主要包括库区口粮补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标准支出主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保障政策和标准,结合各地人口、面积、财政供养人员等基础数据,按标准进行测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经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和工资附加等人员类支出。
2.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3.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统一制定政策,涉及教育、农林水、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等支出。
4.其他必要支出。县级政府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资金测算和下达
第十一条 保障性补助按照“基数增长”方式测算,增量补助主要根据各地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差额、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测算,并对测算结果进行托低限高。享受保障性补助的是全省的县、县级市、比照县管理的区以及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
第十二条 对以前年度已纳入补助范围,当年标准收入大于标准支出的县(市、区),为保证县级财政平稳运行,继续按上年保障性补助数额下达。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标准收支有缺口的县(市、区),增量部分主要根据各地标准收支差、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测算,并对测算结果进行托低限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保障性补助=某地上年补助基数(某地当年测算标准收支差/全省标准收支缺口之和*某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某地1当年测算标准收支差/全省标准收支缺口之和*某地1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某地2当年测算标准收支差/全省标准收支缺口之和*某地2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某地n当年测算标准收支差/全省标准收支缺口之和*某地n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纳入测算的保障性补助金额托低限高补助
第十四条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主要根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计算。
第十五条 托低限高补助主要是对按照上述办法测算的新增转移支付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一定比例的地区进行适当限高控制,对新增转移支付增幅低于全省平均增幅一定比例的地区进行适当托低调节。对连续多年托低限高的县(市、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十六条 激励性补助主要包括努力程度激励、“三保”工作情况逆向控制激励以及财政供养人员逆向控制激励三部分。享受激励性补助的是全省的县、县级市、比照县管理的区以及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
1.努力程度激励。主要根据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依赖度来测算,对上级依赖度降低的县(市、区)予以适当激励。
2.“三保”工作情况逆向控制激励。主要对“三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逆向控制激励,对“三保”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实施扣款。
3.财政供养人员逆向控制激励。主要是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县(市、区)实施扣款。
第十七条 阶段性补助主要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特定区域或事项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存在特殊困难的地方,安排一次性财力补助。资金来源为按照上述办法测算分配保障性补助和激励性补助后剩余的增量补助资金。享受阶段性补助的是全省所有县(市、区)。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主要是将原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基数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增量部分纳入保障性补助一并测算。享受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的是以前年度已经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村级运转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县市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