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翔鸿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剥皮机配套的收集间处安装排风扇(轴流风机),将剥皮工序生产时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剥皮机配套的收集间处安装排风扇(轴流风机),将剥皮时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2023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
3、2023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厂房东北角一台剥皮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经厂房东北角的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
4、被调查询问人胡文良、肖国政、吴高国、冯光红、邓刚的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和资格。
5、2023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房东北角一台剥皮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经厂房东北角的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
6、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12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7月),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处理。
7、小微企业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冯海华、柯云龙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 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4〕开铁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建议,我局意见如下:
1、你单位与黄石和兴模具钢厂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7日签订;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将剥皮时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你单位,且属于主观故意。
2、根据《湖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我局已考虑你单位为小微企业,已从轻处罚。
3、你单位将颗粒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外环境,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你单位提出已进行停产整顿、拆除排风扇(轴流风机)并加装一台新的布袋除尘器,以上整改情况,我局在行政处罚计算处罚金额时已考虑到该项裁量因素,已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