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汉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8l440t
住 所:黄石市铁山区铁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东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场内道路灰尘和淤泥堆积严重,扬尘逸散严重,堆场原材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2.调查询问笔录2份(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对道路和堆场未采取防尘措施);
3.取证照片2张(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场内道路灰尘和淤泥堆积严重,扬尘逸散严重,堆场原材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4.授权委托书 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张祥和、张思诚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21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部分表43),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